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。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,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,提出书面休学申请,由班主任认证,学年主任签署意见,学生处主任审核,校长签字同意后。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,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,方可休学。
由主管学年的学生处副主任审核休学学生病情诊断原始资料(病历复印件)。 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休学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。 班主任认证,学年主任签署意见,学生处主任审核,校长签字同意。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、初中升高中学生学籍档案、学籍簿。
申请休学应准备的材料:因伤病提出休学的,需经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。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,需出具公安、民政、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。区教育局基教科批准、备案后,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。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休学(复学)情况登记表,并记入学生登记表。